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40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7276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8582XXXX。
法定代表人:未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436645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燕莎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