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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琴申请苏州云学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17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57号

申请人:袁海琴,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生,住苏州。

被申请人:苏州云学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YGA6U8G,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

法定代表人:詹香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海琴与被执行人苏州云学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学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人袁海琴申请,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591执1232号决定书及(2021)苏0591执1232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云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4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袁海琴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云学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1年1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914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云学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海琴产假工资差额21765.5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云学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海琴2020年2月工资差额664.6元、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4日的工资差额7504.18元;三、对申请人袁海琴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云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海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591执1232号。2021年7月22日,因云学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1)苏0591执1232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9934.36元,实际执行到位0。

另查明,被申请人云学公司设立于2019年5月31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詹香片、朱文明、杨成夫、苏州魔方格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颖、周建飞、李健、陆遥、郭玉梅,经营范围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脑动画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日用百货;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基因检测技术信息咨询”,所处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关于被申请人的负债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6件,多件案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本案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无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海琴系被申请人云学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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