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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政明与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2
案例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何政明,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908210Q。

法定代表人:钟杍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政明与被执行人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76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9,88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239,887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1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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