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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20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财保32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楼、11楼至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418356W。

负责人:郭秋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曼,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鹏飞,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文,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谭茗月,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文、谭茗月价值2,156,927.10元的财产。2022年4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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