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2401行初146号
起诉人:赵玉梅,女。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
被起诉人:龙井市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龙井市智新镇合成利村村民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玉梅诉讼被起诉人龙井市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第三人龙井市智新镇合成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成利村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龙井市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农仲案(2019)第03号仲裁裁定书,裁决申请人赵玉梅不具有对合成利一屯2.4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并请判令实行立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起诉人诉称:赵玉梅响应1987年我国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的号召,在龙井市智新镇合成利村一组取得了以家庭为代表四口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为赵玉梅、长子李玉山、长女李玉锦及婆婆罗彦。承包面积为2.48亩。1998年6月5日,赵玉梅由合成利三组迁至龙井市安民街吉明社区一组,裁定书中证实居住地未发生变化,未终止村民资格。2014年8月30日合成利村村民委员会召开关于《合一屯土地确权会》会议,赵玉梅参加会议,并表示确认合成利一屯的土地权属关系。
1995年,我国实行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延包政策,赵玉梅继续延包了案涉土地。2019年1月18日本案第三人召开确认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确权会议纪要无效,收回原告的土地发生纠纷。仲裁委作出申请人赵玉梅不具有合成利一屯2.48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错误。
一、认定事实不清,赵玉梅虽然于1998年6月由合成利三组迁入安民街吉明社区一组,户口簿上的登记没有了农业两个字,根据吉政发(2015)4号文件第八条,我省于2015年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征区分,按照户籍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因此对于上诉人户籍上面的标注为“居民”二不是农民性质不是原告的过错,居民并不指向非农或农民,而仲裁委直接认定原告非农业人员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裁定书已经确认原告的实际居住地没有变化,依赖于土地资源,靠农村农业生产生存条件,生活在该村,依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要求承包地”。赵玉梅未丧失本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保证基本生活条件。收回土地不合法。《裁定书》依据乡规民约收回承包地不合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资源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本案第三人制定的《合成利村对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四项,“对农转非人员脱离合成利村户的人员其土地一律上交,由村屯同意管理变为奖励田,对奖励田村屯随时调配使用”。条款严重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是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
二、适用法律错误,赵玉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来基本农田生存条件,没有固定收入,没有任何待遇。《仲裁决定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龙井市光新乡合成利党支部村委会制定的《合成利村对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四条“对农转非人员和合成利村户口的人员其土地一律上交,……..”和《龙井市智新镇乡合成利村规民约》第二条“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各承包和只要有户口存在本村,其土地承包权属不变,但户口脱离本村迁入城市成为非农业户口应注销的,其土地无条件收回村里所有,合成利村的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管理权由村级统一管理,你是否是合成利村民,是否有土地承包权,以你是否是农户,以户口为准”,与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悖。另查,赵玉梅于2014年8月30日参加合成利一屯召开土地确权会议,参与会议并签名画押进行表决,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赵玉梅已经确认具有土地承包权,合法取得承包土地。
三、收回土地违法,2019年1月18日合成利村民委员会决定收回赵玉梅的承包土地,首先应查清赵玉梅为代表四口人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既然未终止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收回承包第构成侵权。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行收回土地行为不合法。仲裁委支持第三人的错误做法为乱作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龙井市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院作出的农仲案(2019)第03号申请人赵玉梅不具有合成利一屯2.48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并判令仲裁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