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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24
案例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实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8层3-816。

法定代表人:范永杰。

本院在执行**与实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实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实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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