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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公司与某2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27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51151XXXX。

法定代表人:XU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98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沪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605.72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里庄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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