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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9232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执行人:北京杉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物流园八街**院**楼**101内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48440090W。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北京杉达快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44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30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