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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2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248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欣,湖南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南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董事长、经理。

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仲裁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甲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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