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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延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范延,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何永伟,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丹阳市乐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府前星座花园10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连冬生。

被执行人:中企慧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单元1601内11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永伟。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永伟、丹阳市乐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中企慧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13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何永伟、丹阳市乐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中企慧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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