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72号
申请人:杨丽华,女,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浩,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申请人杨丽华于2021年8月2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8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