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申请人杨丽华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29
案例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72号

申请人:杨丽华,女,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浩,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申请人杨丽华于2021年8月2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8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