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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1-03
案例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3破申14号

申请人: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2527X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049677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溪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大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京仲裁字第0086号仲裁裁决时,查明被申请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涉及被执行案件达十多件,多数以终本结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7月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执47号决定书,决定将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登记设立,地为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为郑永忠。2018年1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0086号裁决书,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8900000元、利息2282583.33元、罚息9642616.44元、复利5773540.13元、仲裁费用376877.77元等,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查控,未发现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初步审查,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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