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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37号

申请人:赵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12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115318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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