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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同想、樊建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22
案例内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终1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同想,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樊建华,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同想、樊建华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同想、樊建华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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