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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灿、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08
案例内容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破申15号

申请人:欧阳灿,男,仫佬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新场村两上桩组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927348485。

法定代表人:姬伟,该公司总经理。

瓮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真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文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欧阳灿同意并于2019年9月23日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文真公司破产。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被执行人文真公司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8)黔2725执恢272号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文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文真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在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7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科技开发;资源深加工、销售;房屋建设工程;农副产品、饲料销售;苗圃种植、销售;园林绿化;进出口贸易。公司登记股东为贵州骏茂塬矿产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5%)、林深文(持股16.84%)、姬伟(持股68.16%)。

2016年9月8日,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判决文真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欧阳灿居间服务费2986439元及违约利息。文真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27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文真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欧阳灿向瓮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瓮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文真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J×××××、贵J×××××、贵J×××××、贵J×××××、贵J×××××号车辆五台、位于瓮安县银盏镇新场村两上桩组2-99号土地两宗(土地证号为:瓮国用(2014)第01352号、面积23020平方米,瓮国用(2014)第00675号、面积31396平方米)和位于瓮安县的办公用房、仓库、厂房(瓮安权证银盏镇字第201405506号、建筑面积18452.37平方米)及相关生产设备,上述财产在瓮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前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故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经欧阳灿同意后,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黔2725执166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2016年至今,瓮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以文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15件未执行到位,标的5441712元,文真公司涉及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诉讼、执行案件债务金额达123931780元。瓮安县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材料载明,文真公司名下不动产及生产设备评估价值为7396598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瓮安县人民法院经询问文真公司,该公司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文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贵阳天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文真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筑天汇专审字【2019】第105号),该报告载明,文真公司的资产总计220583240.06元,债务总计28342590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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