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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文、王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31
案例内容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特17号

申请人:王莉,女,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任天文,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人任天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莉、被申请人任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莉请求事项:依法撤销(2020)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租赁合同是押一付三,不存在房租纠纷。仲裁委没有送达文书通知开庭,导致申请人没有出庭,案件诉讼时效已过,证据不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已经无法收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任天文辩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以各种理由拖欠房费。仲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程序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一、王莉向任天文支付房屋租金共计8400元。二、王莉向任天文支付违约金1400元。三、任天文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王莉承担。五、本案仲裁费1680元,由任天文承担1000元,王莉承担680元。上述第一、二、四、五项合计10780元,由王莉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任天文。

2017年2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应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宝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尾部,乙方署名:王莉,住址:宝鸡市陈仓区XX街**,联系电话:。双方发生纠纷后,被申请人任天文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依房屋租赁合同尾部所留地址及联系方式,向申请人王莉邮寄送达申请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开庭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但均未妥投,未妥投原因为: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向申请人王莉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后,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依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向申请人王莉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仍未妥投。未妥投原因同上。申请人王莉未到庭参加仲裁开庭,经缺席审理,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并于2020年9月22日在人民日报向王莉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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