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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依与潘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天依,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库北巷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秋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超,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天依与被申请人潘超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潘超银行存款126192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据此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天依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天依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潘超在平安银行北京方庄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261926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潘超持有的上海沃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人民币13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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