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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14
案例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9716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503、505,。

法定代表人:孙伟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6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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