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云0181司救执6号
救助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王某某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与冉卫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2015)安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冉卫红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6016.78元,损伤成都鉴定费人民币600元,误工费人民币11107.2元,护理费人民币1341.6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9065.58元,扣除被告人冉卫红先行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外,尚需支付原告27065.58元。申请强制执行后,冉卫红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申请人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本院申请27065.58元司法救助,并承诺将息诉罢访。
经审查查明,2015年2月18日晚9时左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冉卫红酒后因打扑克牌发生纠纷,后在被告冉卫红家小卖部门口,被告冉卫红持钢管打伤原告王某某头部。经他人报警,民警即到现场处置,于2015年2月18日23时44分将原告王某某送至安宁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好转出院,住院治疗12天,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入院诊断为创伤性硬模外出血;出院诊断为创伤性硬模外出血;出院情况好转;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复查头颅CT,了解颅内情况,出院带药,建议休息三个月。期间,原告王某某支付住院费12937.09元,门诊费23元,放射费470元,治疗包、护理包及一次性材料费1199元,出院后支付后续治疗费1387.69元。申请强制执行后,冉卫红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判决生效后,冉卫红未主动履行义务,强制执行中,冉卫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