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异82号
异议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郝琳琳,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曼丽,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朱小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298室。
法定代表人:范改兰,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张帆与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度网络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张帆申请追加朱小明为(2020)京0116执279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张帆称,请求追加朱小明为(2020)京0116执279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42378.01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831号裁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待岗生活费23450.29元,延时加班工资1435.3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771.43元等费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11月27日正式立案执行。鉴于太度网络公司已无可执行的财产,在调取太度网络公司的工商信息后,发现在2020年9月2日,太度网络公司前股东朱小明在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了其全部股权,朱小明未履行的出资资金为3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将朱小明追加为被执行人,请贵院予以批准并强制执行。
被申请追加人朱小明辩称,不同意追加我为被执行人,理由为:太度网络公司成立后,我们股东的出资都已到位,我在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正常进行转让的,而且现在公司的股东并不是我,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当下也并未届清偿期,且一直以来我都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主要因为疫情原因,并没有恶意逃债心理,不同意追加请求。
经审查查明,张帆与太度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3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83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帆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工资及待岗生活费23450.29元。二、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帆延时加班工资1435.34元。三、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帆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771.43元。因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张帆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张帆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朱小明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