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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12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执行人: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19号楼3层015室。

法定代表人:罗敏,总经理。

李静申请执行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4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0851.26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静申请执行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0851.26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乐园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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