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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凤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9-17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民特29号

申请人:韩凤民,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5**3-502。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2001A。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凤民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韩凤民称,请求1.撤销汕尾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汕尾仲裁会)汕国仲字[2019]2004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3.判决《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或撤销。事实和理由:仲裁程序违法:1.根据汕尾仲裁会《仲裁规则》(2018年11月1日版),第三章第十六条[答辩通知]受理案件后,本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附下列材料。(一)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所附材料;(三)仲裁规则;(四)仲裁员名册。但是2019年1月14日汕尾仲裁会邮寄给申请人的汕国仲字[2019]2004号《应仲裁通知书》,并没有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致使申请人错失了选择权。2.2019年2月15日,申请人收到汕尾仲裁会邮寄的汕国仲字[2019]2004号《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其中的“仲裁申请人”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天大融资担保公司。这给本案申请人造成困惑、恐慌而对仲裁庭产生不信任,经电话联系,仲裁案秘书胡婵承认了工作疏忽造成错误,但称开庭时间不能更改。同月24日申请人收到邮寄的汕国仲字[2019]2004号《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其中的“申请人”为天大融资担保公司,但是并没有撤销之前的错误通知。次日申请人在去坐火车途中接到了胡婵的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是由于程序问题开庭时间改期,申请人很气愤并称准时到庭,同月27日申请人在仲裁庭时才接到邮政快递通知有汕尾仲裁会的《变更开庭通知书》,其与邮政快递联系到3月5日取件。申请人担心3月5日回不去就向仲裁会工作人员索要《变更开庭通知书》但被拒,工作人员仅告诉变更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申请人又向工作人员索要《仲裁规则》。2019年3月4日申请人接到邮政快递的电话说寄件方要求4日必须签收,否则就将寄件退回。仲裁会明知申请人2月27日去东莞,却把《变更开庭通知书》寄出,当日申请人索要该材料却被拒;明知申请人3月5日前不可能回去,3月4日就让邮政快递把邮件退回,3月5日申请人回来在邮局无法取件。为此,3月6日申请人向仲裁会联系秘书胡婵时,工作人员告诉胡婵辞职了。但是3月11日却以秘书胡婵的名义开庭,裁决书中秘书胡婵名字赫然在目。仲裁庭没有穷尽一切办法把《变更开庭通知书》送达,却在有意无意的回避申请人,《变更开庭通知书》没有送达,却依然开庭,违背了《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庭审调查结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并相互进行质证。第六十二条庭审辩论结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最后陈诉。仲裁庭没有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诉,剥夺申请人的应有权利。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收款确认书》是伪造的。2018年2月6日上午,申请人夫妇由中间人孙海泉到团贷网签订为奈思韦欧衡水铝合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抵押担保的贷款合同,但是团贷网却欺骗申请人夫妇签订了申请人夫妇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申请人夫妇发现问题后不同意,说不做贷款了,要求退还或当面销毁己经签字的合同文件,团贷网不同意,且拒绝向申请人夫妇提供合同文件并逼迫申请人夫妇签订了空白的收款确认书和空白的授权书。期间,团贷网并没有给申请人夫妇任何现金。2018年2月6日下午孙海泉带领申请人夫妇与团贷网专员到怀柔行政大厅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办完抵押手续,团贷网才放款,因此提前给付申请人夫妇现金是不可能的。当天17:34:49团贷网通过厦门银行向申请人账户转了第一笔款,19:46:49向孙海泉账户转款,19:46:50向刘淑丽账户转款,19:46:51向赵娜账户转款。这也印证了申请人夫妇签订的《收款确认书》是空白的、被迫的,签订时并没有付款,在正常的情况下申请人夫妇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不会签订《收款确认书》。当事人李宏伟在多份文件中签名并不一致,有伪造的嫌疑,2月6日申请人并没有见到过当事人李宏伟,合同上却有当事人李宏伟的签名。2019年5月23日鸿特金服/团贷网告诉申请人这笔贷款没有偿还,根据政府要求向申请人清收,既然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1月23日代偿了,鸿特金服/团贷网告诉申请人这笔贷款没有偿还。

三、被申请人隐瞒了可以了解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团贷网签约地有监控的,被申请人并没有向仲裁庭出示。团贷网业务员告知申请人其会保存三年。

四、仲裁庭没有尽职调查。申请人明确说明被迫签订的《收款确认书》是空白的,没有收到现金。天大融资担保公司代理人只是辩称委托团贷网付给了,是否真实,何人何时何地给付,现金不会无缘无故到申请人手里,仲裁庭却有意避过,不继续追问,明显有可能是伪造的证据,却不认真核查。证人孙海泉的《证明书》已说明申请人没有收到现金,仲裁庭没有向证人孙海泉求证或向本案当事人了解情况。申请人明确说明没有向当事人李宏伟借款和偿还利息,当事人李宏伟并没有提供相应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申请人偿还了利息。而申请人提供的相应银行扣款记录中2018年3月5日为漫道科技(数码批发),2018年4月5日为豆子网络(数码批发),2018年5月5日为鼎盛保险(保险代扣),2018年6月5日为安途保险(保险代扣),2018年7月6日为物通宝(货运费),如此反常的现象仲裁庭也没有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情况,就认定当事人李宏伟收到利息。申请人收到当事人李宏伟2018年11月20日向其发出《代偿/催收通知书》,同月23日当事人李宏伟《出具代偿证明》,当日天大融资担保公司向其发出已《代偿通知书》,非常不符合常理。当事人李宏伟一直没有联系过申请人,天大融资担保公司2018年11月2日收到《代偿/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联系过申请人核实情况,2018年11月23日天大融资担保公司向申请人发出《代偿通知书》。仲裁庭对以上事实的合理合法性也没有审查。合同中申请人为借款方,贷款却打到中间人和企业账户的账户里,如此对申请人不公平的合同,仲裁庭也没有对合同签订过程调查。申请人发现李宏伟和天大融资担保公司一起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因此申请人质疑当事人李宏伟为职业放贷人,仲裁庭并没有调查。

五、仲裁庭枉法裁决。仲裁庭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案外人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案外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书中,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已经超过年利率24%,变相突破了法律底线。

六、团贷网与天大融资担保公司相互合伙,为了逃避国家金融监管,以当事人李宏伟个人名义、分散多个账户的方式发放贷款,该公司负责起诉催收: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诱骗申请人夫妇签订对申请人夫妇极其不公平的贷款合同,以合法方式来掩盖其非法放贷的事实,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由于以上原因,申请人特此提出以上申请,请法院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天大融资担保公司称,一、汕尾仲裁会仲裁程序合法。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明确载明了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并约定以此作为发生争议时的通讯地址。汕尾仲裁会依照该合同约定,根据《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地址寄送《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通知等等材料送达程序合法。在仲裁庭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错误通知的情况下,仲裁庭也已经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重新送达了补正的开庭通知,程序并无不当。至于仲裁庭庭审过程中是否有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请法院核查仲裁庭开庭笔录作出裁定。

二、关于汕尾仲裁会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问题。《收款确认书》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不存在伪造一说。且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对《收款确认书》质证,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收款确认书》系伪造的,也未提出证据鉴定的申请,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被申请人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是指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占持有,而申请人不持有该证据,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同时被申请人隐瞒该证据的行为要达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度。首先,被申请人不清楚有没有申请人所述关于“团贷网签约时的监控录像”。其次,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仅应对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完成对自己仲裁请求的举证责任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证明签约现场情况及过程的举证义务,也就没有隐瞒证据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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