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知音大厦**。
负责人:杨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金勇,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艳,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上诉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袁金勇、被上诉人周红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9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上诉称,本案的核心证据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袁金勇、周红艳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以擅自手写的方式将约定管辖的法院由“武昌区法院”变更为“葛洲坝法院”,我方不认可其真实性,一审法院未查清该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我方持有的《委托代理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应当依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管辖,来确定本案由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即便双方持有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无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支付律师代理费),我方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武昌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袁金勇、被上诉人周红艳均未提交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