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住所地:岑溪市明都新城思湖路。
经营者:唐美芳,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科元(系唐美芳之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民特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上诉请求:1、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开庭审理,判令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民特11号民事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从而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申请,该处理不当。上诉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事件经过是:上诉人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曾于2019年4月10日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同意立案,向上诉人开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单,排期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上诉人当天就已经交费和领取开庭传票。然在5月16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发现立案庭在审查工作中出现纰漏错误,即审查时看漏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中所载明的“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字样,上诉人只能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岑溪市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岑溪市人民法院为及时纠正和弥补这一过失,与上诉人代表协议商定,由上诉人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撤诉后,上诉人再凭此裁定书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岑溪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解释说有该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则申请期限可以自该裁定书下达之日顺延计算,上诉人代表不明就理,加上事件紧迫,又求解决事件心切,就同意了该要求。2019年5月24日上诉人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也对本案的申请期限提出了质疑,但在上诉人解释清楚事情经过,岑溪市人民法院的工作纰漏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不良后果,且劳动仲裁裁决书内容确实存在严重错漏事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与主管人员协商后同意收取了上诉人的上诉材料并开出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上诉人5月31日前亦已补足。因此,在岑溪市人民法院的撤诉并非上诉人的本意,实则是协助岑溪市人民法院纠正自身工作错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一开始不是岑溪市人民法院的立案错误引导,上诉人也绝不会白白浪费宝贵的申请时间,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主动撤诉的,或者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个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考虑客观事实因素,只看到表面,并没有深入查明逾期责任到底谁来承担,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上已经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作为用人单位的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系在2019年3月22日收到裁决书,但直至2019年5月24日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认为其曾在2019年4月10日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岑溪市人民法院因审查不细致而直接立案受理并至2019年5月16日裁定准许其撤诉,则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应当自收到岑溪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的期限系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该立法用意是为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防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本案中,仲裁裁决书已经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在此情况下,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未按照正确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岑溪市金矿娱乐会所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申请,该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