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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一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00号

申请人:陈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362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陈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大街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大街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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