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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3-24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异8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美迪亚酒店C座6层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庆山。

申请执行人:郭庆山,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郭超,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执行人:北京中投元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7号28号楼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英。

第三人:姚开明,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庆山、郭超与北京中投元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庆山、郭超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姚开明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庆山、郭超称,我方请求为第一,追加姚开明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二,请求立即以1400万元人民币为限,查封、冻结被姚开明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及相应财产;第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我方理由为,申请人与北京中投元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案号(2020)京03执815号。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交通银行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调取北京中投元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流水记录,发现北京中投元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收取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息还款95592804.58元中的8950000元陆续转移给了其控股股东北京华星巨擘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投元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7000万元人民币,控股股东北京华星巨擘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56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姚开明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但是姚开明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现账户上只有55052.69元的资金余额,导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执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姚开明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62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庆山、郭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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