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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文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8925号

申请执行人:徐文文,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执行人:北京百吉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院**楼**301内****。

法定代表人:安迪那。

申请执行人徐文文与被执行人北京百吉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1]第8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百吉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徐文文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工资共计十六万零四百五十五元,分别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第一次支付徐文文三万二千零九十一元,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前第二次支付徐文文六万四千一百八十二元,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前第三次支付徐文文六万四千一百八十二元,北京百吉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支付上述任一笔调解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徐文文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权利人徐文文于2021年7月13日就调解书第一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百吉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百吉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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