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42号
申请人:周志付,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苏州霞客说导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A2-305。
法定代表人:徐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付与被执行人苏州霞客说导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客说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人周志付申请,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91执5974号决定书及(2021)苏0591执5974号之一(应为“之二”)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霞客说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周志付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霞客说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周志付与被申请人霞客说公司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758号仲裁调解书:一、被申请人分四期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60238元,第一期款项3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卡,第二期款项10238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卡,第三期款项1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卡,第四期款项1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卡;二、如被申请人任何一期未足额按时支付,则加付违约金5000元;三、如被申请人任何一期未足额按时支付,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将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次性强制执行;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别无其他纠葛,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等所有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向对象提出新的主张。因霞客说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志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5974号。2021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苏0591执597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霞客说公司设立于2019年2月27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徐雪荣、余维志,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导览设备;国内旅游业务、旅游信息咨询;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关于被申请人的债务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6件,债务金额共96万余元,其中5件为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关于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现场查找,被申请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本案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软件著作权,但具体价值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志付系被申请人霞客说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结合本案执行中查明的情况,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