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异439号
申请执行人:房树申,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光明西小区甲238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冯峰。
第三人:唐丽华,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执行房树申与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房树申向本院申请追加唐丽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树申称,请求追加唐丽华为(2020)京0106执11430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房树申与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1396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房树申与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后房树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11430号。经调查,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房树申认为,唐丽华作为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故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唐丽华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房树申与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13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房树申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工资5万元;二、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房树申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2000元;三、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房树申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2000元;四、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房树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84436.78元;五、驳回房树申的其他仲裁请求。2020年8月7日,房树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京0106执11430号。202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6执1143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树申与被执行人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分期长期履行,故裁定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1396号裁决书的执行。
另查,2018年9月5日,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峰,股东为冯峰、中德达生健康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冯峰认缴出资400万元,中德达生健康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8月29日。2019年12月5日,北京医达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冯峰、中德达生健康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冯峰、唐丽华,冯峰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7年11月1日,唐丽华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