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2156号
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我院收到起诉人梁某某诉颜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梁某某请求判令:1.颜某偿还起诉人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200元。暂从2020年9月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以尚欠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2.颜某承担诉讼费;3.法院执行颜某应支付起诉人仲裁费108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颜某约定,发生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