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创业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苗琼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琼卉,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27号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大饭店27层。
负责人:张延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智,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枋发,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苗琼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息云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30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