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破申1号
债务人:蚁巢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DAVIDJONATHANOWEN,职务不详。
2020年6月12日,本院执行局以蚁巢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张佳杰的同意后,将被执行人为蚁巢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执行局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张佳杰对被执行人蚁巢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蚁巢公司应支付该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6,518元。本院执行局未查实到蚁巢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蚁巢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DAVIDJONATHANOWEN,股东为OOCINC,HKLIMITED,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XXX室。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程序系为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需同时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佳杰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蚁巢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受偿,但张佳杰所享有债权数额相对于蚁巢公司注册资本而言,并不显著,个别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并不当然就能认定蚁巢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尚不能确定蚁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