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邬艾酌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210号

案外人:王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邬艾酌,女,199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赵越颖,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方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在本院执行邬艾酌与马某仲裁一案中,案外人王某对执行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某称,请求立即中止对王某房产即案涉房屋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理由如下: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双方原先为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而于2020年3月25日离婚,且被执行人马某已于2020年5月6日已经再婚,双方已无任何关系。虽然房屋产权证为被执行人马某所有,但是实际为王某所有。一、案涉房屋为王某购买,因被执行人马某一直没有足够的能力赚钱买房,为了给孩子上学提供保障,办理天津市蓝印户口,从而达到能够上学的目的,王某通过向自己哥哥和姐姐妹妹借款,购得案涉房屋,并非被执行人马某所出资。二、王某和马某在协议离婚前,王某为了达到一致意见从而离婚,王某将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和信用卡透支及现金的形式累计50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马某的款项,作为对被执行人马某对案涉房屋的权益补偿,双方共同同意,并且已经支付完毕。三、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就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并且明确规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四、目前案涉房屋非王某过错未能过户,离婚后王某多次催促过户,但因被执行人马某用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并且无力偿还,导致无法解除他项权抵押,造成目前未能过户。五、目前案涉房屋有王某及一子一女共计三人居住至今,并且也是王某和子女三人的唯一住房,不光不具备腾房条件,并且已经是实际合法占有。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贵院将王某的房屋也列入被执行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切实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邬艾酌称,一、王某提出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民事权益不足以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二、被执行人马某与案外人王某的离婚行为存在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逃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嫌疑;三、王某非房屋买受人,本案情形不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案情形不适用上述法条,且在其陈述中“该房屋的购买款由王某单独支付”与“该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且离婚时向马某支付50万元房屋权益补偿款”的说法存在严重矛盾,不符合正常逻辑,且王某非该案涉房屋的买受人,无法对抗本案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综上,针对案外人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马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