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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前、李雪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30
案例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特10号

申请人:张生前,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彪,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雪峰,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平,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卓,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生前与被申请人李雪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生前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农仲(案)字[2020]第2号裁决书;2、依法改判由申请人享有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西关村的1.9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东西头地块李雪峰户北靠乔亚雄、南靠张生前,南北宽26.8米,西头坐标为北点(x:****,y:****)南点(x:****,y:****)];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西关村的1.96亩土地[东西头地块李雪峰户北靠乔亚雄、南靠张生前,南北宽26.8米,西头坐标为北点(x:****,y:****),南点(x:****,y:****)]即案涉争议地,早在1983年包产到户时就一直由申请人家庭承包经营,当时发包到户时申请人的户主系申请人父亲张学增。且在1996年村集体打井时就将井打在两家的土地界限上(东界线)(村上打井统一规定将井打在村民之间的地界上,井位系村长指定),当时被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2009年因为该区域土地供水不足,该村组织将蔡壕地的水通过压管道压到该区域土地上,当时管道压在申请人承包地的西边界上,多年来没有任何争议,一直由申请人管理、耕种,但是在2018年被申请人强行将属于申请人的承包地强占、耕种,且将在双方地界上本属于共同共有的水井也占为己有。综上,该地实际从1983年包产到户以来一直由申请人管理、耕种,且一直地界清晰无争议,从发包到户后全村一直没有变更过,在二次发包时该村土地承包采用大不变、小调整,而小调整也只是调整的成种地,而该案涉土地属于燃烧地,一直没有调整过,这个事实全村上下均知晓。但是时至2018年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该土地占为己有,声称该土地系自己的承包地,如果被申请人将该土地占走,那申请人的土地就短缺了两个人的土地,被上诉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申请人申请至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没有通过实际走访调查和现场勘查,就作出裁决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已找到新的证据,足以证实该地属于申请人的承包地,且当事人分地的队长张怀良现在也健在,仲裁委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进行任何实地调查,如果实地调查,村上村民均可证实此地的事实,故仲裁委的裁决书严重错误,申请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人现在找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李雪峰称,裁决书中已经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并未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查明:李雪峰因与张生前、张生荣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向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定农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位于堆子梁镇西关村第五村民小组北碱滩南北头长条地块和东西短头地块各农户承包地四至面积以及镇司法所2019年组织村、组干部及农户代表实地丈量形成公示表所公示的信息为准,申请人李雪峰户享有8人的承包地份额,其中南北头(x:****,y:****)。北二段(x:****,y:****),北三段(x:****,y:****,南头(x****,y:****,张生前实际向东侧侵占李雪峰户土地1.96亩,责令其返还给李雪峰户,东西头地块李雪峰户北靠乔亚雄、南靠张生前,南北宽26.8米,西头坐标点为北点(x:****,y:****),南点(x:****,y:****,李雪峰户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附:1、堆子梁镇司法所关于西关村五组土地协调公示表一份;2、测绘公示对争议地现场勘测制作图例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属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为依据认为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裁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生前称其在2021年5月21日收到该裁决书,其在收到该裁决书3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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