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0466号
起诉人:王某,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收到起诉人王某与王某2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某请求判令:1.解除起诉人与广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某汽车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2.王某2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3.王某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广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向广西南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