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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0688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康泽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八家郊野公园秀良国际大厦。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云洲。

本院在执行李伟与北京康泽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康泽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康泽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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