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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6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琪,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天脉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伍昕。

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天脉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6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96933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实际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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