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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曾庆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上载日期:
2021-10-11
案例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特96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叶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韵,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曾庆芝,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咪宝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庆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妈咪宝公司申请撤销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杭州湾劳人仲案(2021)13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曾庆芝在妈咪宝公司工作多年,期间妈咪宝公司不止一次与其协商缴纳社保事宜,其均以缴纳社保影响其每月收入为由,拒绝社保缴纳。曾庆芝应为其自身拒绝缴纳社保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能一刀切裁决妈咪宝公司为其补缴。且即使补缴,亦应裁决曾庆芝先将个人承担部分款项打入妈咪宝公司账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

曾庆芝辩称,妈咪宝公司没有就缴纳社保进行协商,反而是曾庆芝多次向其提出要求缴纳社保,妈咪宝公司仍拒不缴纳。

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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