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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人民医院与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16
案例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楼兰西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926号。

负责人:万义东,该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鄯善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万义东律所)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0)新2101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鄯善县人民医院上诉称,请求撤销高昌区人民法院(2020)新2101民初933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管辖异议诉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行为是贯穿案件整个诉讼程序的,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分别属于吐鲁番中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受诉法院的住所地分别为高昌区和乌鲁木齐。而且,并不能仅仅依照“受诉法院住所地”一个条件确定,所以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为高昌区。2、一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理解错误,只有在被告住所地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合同纠纷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鄯善县,故鄯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因委托代理合同提起的诉讼,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当视为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万义东律所受鄯善县人民医院委托,办理其与鑫磊建工集团、彭为军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的主要诉讼行为发生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故吐鲁番市高昌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万义东律所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鄯善县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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