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41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女,某一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0503XXXX。
法定代表人:才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875.83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