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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李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09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34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易,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民身份号码:432************014。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霞,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32************729。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中,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易、李霞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汇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易、李霞称:一、南北汇通公司隐瞒事实证据。二、南北汇通公司在没有外地放贷资格情况下跨地区违法放贷。长沙中汇齐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盛公司)为南北汇通公司的长沙分公司,其全权代理南北汇通的贷款事宜。2018年7月4日李易、李霞与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明城国际中心3503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该签订合同之时,南北汇通公司并没有将合同原件交给李易、李霞,该合同上也并未填写日期,收据也是空白。有关合同内容是南北汇通公司在事后擅自修改填写的,同时齐盛公司以资金安全为由扣押李易、李霞的身份证及放款银行卡(以上事实有视频为证)。资金到账五万后直接被齐盛转走44484元至张梓铭名下623*************153的账户(该账户为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后又从该卡向湖南普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江公司)名下836********0026的账户转走91800元、向齐盛公司负责人颜铭名下623********09210921的账户转账42822元,最后才将卡还给李易、李霞。虽然南北汇通公司有转账8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但是真正到李易、李霞手里的贷款只有279980元(以上转账均有银行流水为证)。2018年9月1日南北汇通公司以李易、李霞逾期还款为由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请求拍卖所抵押的房产,但是当时李易、李霞并未逾期,南北汇通公司明显暴露出以拍卖借款人房产为目的套路贷,而李易、李霞往返佛山予以应诉,已花费交通费及律师费等支出15000元。此后,李易、李霞多次跟南北汇通公司沟通要求其返还擅自转走的账款,因南北汇通公司互相推脱关系,而未得到解决。2020年3月李易、李霞收到佛山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延期开庭通知书,2020年7月7日收到裁决书。从3月份收到佛山仲裁委员会延期开庭通知书后到7月7号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开庭通知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市开展业务。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从事网络放贷业务或全国性贷款业务,南北汇通公司已涉嫌违规经营。其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9)佛仲金字29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南北汇通公司称:一、南北汇通公司没有隐瞒本案有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事实,双方的小额借款纠纷经过两次仲裁审理,第一次仲裁由于李易、李霞提前支付了一个月的还款,未到还款时间,故被仲裁驳回[详见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字第385号仲裁裁决]。第二次仲裁,即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由于李易、李霞没有按照约定按约还款,因此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案涉裁决;二、南北汇通公司具备放贷资质。南北汇通公司在本案中已经提交资质以证明其主营业务为发放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三、李易、李霞提及其并未收到开庭通知并无根据,从佛山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可知,该委向李易、李霞的邮箱地址及居住地址送达了开庭通知,其本人是知道在2019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本案的。对于李易、李霞提到的其他事实已经在仲裁中作出认定,应当以仲裁裁决为准。故此,请求驳回李易、李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南北汇通公司与李易、李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19)佛仲字第292号],该会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佛仲字第292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南北汇通公司与李易、李霞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二、李易、李霞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北汇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8016元。三、李易、李霞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北汇通公司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合并为以84801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李易、李霞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北汇通公司偿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2000元。五、南北汇通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李易、李霞提供抵押的编号为“[湘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15099元由李易、李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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