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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附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哲榕,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朱颖,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特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12日,大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68号裁决书。
朱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大集公司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北京仲裁委员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大集公司应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大集公司申请撤销的(2020)京仲裁字第0268号裁决书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北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大集公司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三)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故申请人应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68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朱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大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诉争事由为大集公司与朱颖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编号4241807)引发的合同纠纷,该协议所附《产品说明书》已载明争议解决方式为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68号仲裁裁决应属无效,大集公司按照管辖实际联系原则,起诉至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还请求对案件事实和管辖权利予以重新认定,故本案不应直接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