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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2-23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异129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追加人:周启伦,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298室。

法定代表人:范改兰,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刘超与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度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刘超申请追加周启伦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刘超诉称,请求追加周启伦为(2020)京0116执197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太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4181号调解书。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1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太度公司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支付。该调解书写明太度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调解款15527.02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调解款7763.51元,第二次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7763.51元。调解书生效后,第一次支付期限已过,太度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为有效履行生效判决,鉴于太度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周启伦作为太度公司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太度公司股东周启伦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

本院经审查查明,刘超与太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4181号调解书,内容为:一、双方于2020年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太度公司共向刘超支付调解款15527.02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调解款7763.51元,第二次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7763.51元。上述款项均打入刘超交通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22620910014782894。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均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太度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超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以(2020)京0116执1977号立案受理,因该案至今未实际执结,故刘超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周启伦为被执行人。

另查,太度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3月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范改兰和周启伦。其中范改兰认缴出资350万元,周启伦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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