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刘某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18
案例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76号

申请执行人:齐朵朵,女,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

被执行人: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一区甲6号楼1至3层02内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第三人:刘某,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齐朵朵与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3676号调解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888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朵朵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齐朵朵称,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是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故申请追加刘某为(2020)京0114执88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齐朵朵与北京荣诚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3676号。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荣诚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前支付齐朵朵工资四万五千元;二、齐朵朵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2020年9月24日,齐朵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共计4.5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京0114执8883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执行。现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齐朵朵申请执行的4.5万元未受清偿。2020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36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北京荣城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系其唯一股东。现齐朵朵向本院提出前述书面申请。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