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黄靖博,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再审申请人:黄真,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再审申请人:陈雪梅,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博(系再审申请人黄真、陈雪梅的儿子),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受再审申请人黄真、陈雪梅共同委托)
再审申请人:南宁市邦坤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E座716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9787881G。
法定代表人:黄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联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黄靖博、黄真、陈雪梅、南宁市邦坤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邦坤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联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9)桂05民特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靖博、黄真、陈雪梅、南宁邦坤益公司申请再审称,(2019)桂05民特20号民事裁定虽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唐美丽为被申请人指定收款人,被申请人亦不承认该事实……。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经申请人深入查实,被申请人的委托付款人李宏伟与收到黄靖博28100元转账汇款的唐美丽,当时二人分别是广东省东莞市阳方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公司在申请人贷款后的同年11月即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阳方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和民事审判中均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裁定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桂05民特2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