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执异38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申请人佟天所提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8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8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第五页正文“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补正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