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63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颖,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126519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2月1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的房产;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六万五千一百九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