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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王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2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63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颖,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126519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2月1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的房产;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六万五千一百九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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