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负责人:梁海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成,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审被告: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
法定代表人:孙兴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斌,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成、原审被告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6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