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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付强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3-26
案例内容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执76号

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862(新城子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湧,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强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密劳人仲字[2020]第2439号调解书确认:一、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付强工资等款8.8万元;二、付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人事)争议。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2日共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各类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且已被在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其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经本院至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查找,该地址为集中办公区,该公司实际未在此经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付强,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故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公司是否经营及具体经营地址不明。因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杨湧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付强的的债权全部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付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强未能向本院提供,但对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勇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密劳人仲字[2020]第243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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