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欧阳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05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特243号

申请人:欧阳建锋,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常住地址新加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转英,广东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文,广东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联文,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凡,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欧阳志坚,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申请人欧阳建锋与被申请人杨联文、欧阳志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阳建锋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中案字第22676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经欧阳建锋向欧阳志坚核实,本案是由于欧阳志坚在未通知并征得欧阳建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杨联文借款,属于欧阳志坚个人借款,与欧阳建锋无关。并且,本案所涉及的对欧阳建锋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区百安路2号二分一产权的抵押权是用一份业已超出委托期限的公证委托书而设立,该抵押权是无效的。(二)欧阳建锋常年在新加坡生活居住,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在送达文书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错误,导致欧阳建锋丧失抗辩的权利。

杨联文辩称,(一)根据裁决书的送达证明,已经反映涉案的裁决书已于2018年9月11日送达给欧阳建锋、欧阳志坚,但欧阳建锋直至2019年9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仲裁法撤销仲裁的期限,应予驳回。(二)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任何情形。(三)本案仲裁程序合法,根据欧阳建锋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本案受理后以及裁决的送达期间,其均在国内,送达地址完全按照其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和身份证住所地合法邮寄,对于仲裁受理及裁决的结果欧阳建锋应该知情。

欧阳志坚称,其有收到过邮寄送达的仲裁材料,但是杨联文的同事告诉其不用出庭也不用管,只要还钱就可以,所以其并未拆开邮件查看里面的内容。

经审查查明:欧阳志坚与欧阳建锋系父子关系。2017年4月14日,二人签订《委托书》一份,约定欧阳建锋委托欧阳志坚以欧阳建锋名义全权办理如下事实:……5.欧阳建锋委托欧阳志坚代为处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区百安路2号房屋中其所占份额产权作为抵押物办理相关融资业务,代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代为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注销等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件等。

2017年11月21日,欧阳志坚以自己名义及欧阳建锋名义与杨联文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欧阳志坚、欧阳建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联文借款3300万元,欧阳志坚、欧阳建锋以名下物业向杨联文提供抵押担保等。合同落款处由欧阳志坚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并由欧阳志坚代欧阳建锋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同年11月27日,各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64003-1号不动产权证显示,抵押权利人为杨联文,抵押义务人为欧阳志坚、欧阳建锋。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